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哪些资料?

 浏览量:0     |      2023-12-07 16:31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监督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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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法人章);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勘察、设计、图审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文件(到监督站领取表格)、监理评估报告;

4、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

5、规划、环保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环保条件核实认可文件;

6、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7、档案室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明;

8、清欠证明;

9、节能办出具的建设工程建筑节能验收报告(原件);

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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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竣工验收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组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特别提醒:

1、3-5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提供原件复核);

2、有人防工程的小区,人防工程未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

3、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